第65條出口車輛如非於駛離國境最後一站始行裝貨者,應由該運輸工具負責人向駛離國境前首先經過之海關遞送出口貨物艙單及其他有關單證並辦理報關出境之手續。其所載貨物等經關員核點無訛,並將車廂予以加封,俟經過離境前最後之海關查核封條無訛,始准運出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