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出口貨物艙單應載明離境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二、轉達站、到達站。三、車上所載貨物之名稱、標記、箱號、桶號、或其他型包裝物編號、重量,如將兩件以上件數貨物併裝為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內之包數。如以貨櫃裝運者應載明貨櫃號碼。四、放置貨物處所。五、到達地點。六、發貨人名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