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出口之船舶於結關開航前,對於所裝載之出口貨物,應由船長或大副按裝貨單或訂艙資料與出口貨物艙單所載逐項核對無訛,並在出口貨物艙單上簽證。
如有短裝或退關等情事,應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