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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船舶結關,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經核發結關證明書後,船舶始得出港:一、結關申請書。
二、出口裝船清表。
但無出口貨物者,免送。
三、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
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送。
四、出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
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名單相同者,免送。
五、檢疫准單。
結關申請書及結關證明書之格式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以連線方式申請結關者,免向海關遞送第一項書面文件。
前項連線申請結關,由關務署公告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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