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運輸業經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以完成登記。保證金數額調整時,運輸業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領回或補繳其差額。保證金除以現金繳納外,得以下列方式提供:一、政府發行之公債。二、銀行定期存單。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五、授信機構之保證。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