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運輸業向海關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一、申請表一份,載明下列事項:(一)運輸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及其營業地址。(二)運輸業之業別(海運業、陸運業或空運業)。(三)組織種類、經營業務範圍及其資本額。(四)負責人之姓名、年齡、國籍及地址。二、運輸工具清表一份,載明運輸工具種類、名稱、執照、性能、載運能量及國籍等。三、交通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證件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四、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之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