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運輸業以其運輸工具裝載客貨經營國際運送業務者,於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向海關辦理登記。運輸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情形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