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條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業者,欠繳依本法規定應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