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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集散站業者不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補足差額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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