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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四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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