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之三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
- 第27條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十款至第十五款、第八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
- 第28條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
- 第29條(刪除)
- 第29-1條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八款、第七條之一或第七條之二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一萬元…
- 第30條(刪除)
- 第30-1條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款或第七條之二規定,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有私運情事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
- 第31條集散站業者不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補足差額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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