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30-1條 法規: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0-1條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款或第七條之二規定,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有私運情事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