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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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7條 礦場負責人應指派礦場安全管理員一人,擔任礦場安全主管。礦場負責人具有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督察員資格者,得兼任(或兼代)礦場安全主管。
  2.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2條 …年滿二十五歲,且曾從事土石採取有關工作一年以上者。四、曾擔任礦場負責人職務者。
  3.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3條 …場技術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擔任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礦場負責人職務者。二、曾擔任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職務者。三、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者。四、高級…
  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礦業權者應於礦場申報開工時,將其指定之礦場負責人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礦場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年滿二十五歲。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工作兩年以上。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以前已核備之礦場負責人,不…
  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礦場負責人應擬定礦場安全組織編制表及指揮監督系統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具備規定資格之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其代理期間每年以二次為限,每次二個月;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礦業權者或礦場負責人,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代理人應分具下列資格之一:…
  7.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訂定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責範圍,應專冊登記,公告於礦場易見處所。礦場安全主管之職責範圍,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安全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二、特別採掘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三、安全設備之設…
  8.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礦場負責人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擬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礦場安全管理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對作業場所之安全情形,經常實施抽查,督導改善,並將其結果詳細記錄備查。各種礦場安全督察員均…
  9.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備置礦場作業人員名冊時,應載明礦場作業人員職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勞(公)保號碼及投保日期;煤礦場之作業人員並應載明電池箱號碼。坑內作業人員應由礦場分別給予編號名牌,入坑時交坑口管理人員,…
  10.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作業人員進入礦場,亦同。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前,礦業權者或礦場負責人應宣示礦場安全及避難有關措施後,始准其進入礦場。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依規定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不得妨礙。
  1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繪製礦場安全圖時,應按月繪入實際進度,由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測繪人簽章,揭示於礦場顯明易見處所,供礦場員工閱覽;並將每年年底實測結果,於翌年一月底前連同施工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備。其繪製圖內容…
  1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設之礦場安全日誌,應置於礦場辦公地點內易見之固定處所,供礦場作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隨時參閱。各種礦場安全督察員依第十四條規定記載礦場安全日誌;其應載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
  1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礦場負責人應於礦場開工後三個月內會同勞工代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訂定礦場安全守則,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礦場安全守則,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巡查時間、處所及巡查應行注意事項。二、災變發生時之救護及連絡方法。三、礦場公休…
  1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礦場負責人應將礦場安全圖、礦場安全日誌、作業人員安全訓練資料及有關礦場安全之記錄資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1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礦場裝設電機設備之處所,除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作業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並應設圍柵及禁止進入之警告標誌。
  1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對所管理之電機設備及其線路,應隨時檢修,妥加維護。如有重大故障、著火或其他危險時,應即啟斷電源,並作適當處置。啟動電源後,應經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確認安全,始可再送電。
  17.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礦場負責人對於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該項作業之礦場作業人員,並應指定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負責指揮、聯絡及各項安全措施。
  18.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礦場負責人對絕緣用保護具、防護具及活線作業用工具,包括高壓橡膠手套、開關器操作棒等,應負保養之責任,以保持其良好之絕緣性能。
  19.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之三倍以上。前項第三款安全率減少之測定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礦場負責人應將鋼索、礦車、三環鏈及插針,視實際使用情形,抽樣送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果應留存備查。
  20.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應每日依下列項目巡迴檢查其捲揚設備,並將其結果記入各檢查記錄卡及礦場安全日誌:一、鋼索之磨耗、有無斷線、索頭及其繞捲在捲筒上平整情況。二、礦車拖板、連結器及三環鏈。三、捲揚機煞車器…
  2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每班工作前及每個月,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專業人員應實施工作前及定期檢查;如有損壞,應於修復後,始得使用。二、裝運機械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並禁止其他人員接近。三、裝運機械不…
  2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每日應檢查扇風機、壓風機、排水機及其他機電設備,並將其結果記入檢查紀錄卡及礦場安全日誌。
  2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坑內作業場所之溫度,應維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超過時,礦場負責人應停止該作業場所作業人員之作業。但在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指揮下,以安全方法從事救人措施、改善通風或其他緊急安全作業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9條 礦場負責人設置補助扇風機時,應依前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辦理。
  2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81條 礦場負責人設置局部扇風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設於有害氣體可能蓄積之處所,並不得將回風再導至入風處所。二、風量不得大於設置地點之入風量,並不得發生循環迴流。三、風管有發生靜電之虞者,應有靜電消除設施。四、供巷道及…
  2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84條 採掘面需要採用下向通風時,礦場負責人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27.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2條 礦場負責人為防止煤塵爆炸,對坑內各場所之沉積煤塵應定期清除,清除後應撒布石粉;其石粉量以重量計,煤炭揮發分含量未達百分之三十者,石粉量在總塵量中應占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煤炭揮發分含量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石粉量在總塵量中應占…
  28.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3條 礦場負責人為防止煤塵爆炸之傳播,應擇用下列措施:一、設置石粉棚或水棚,其儲積量於坑道平均截面每一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一立方公尺,並作一公尺以上等間距離設置,其設置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尺。二、設置石粉密集帶,其儲積量於坑道平…
  29.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7條 坑內不得使用明火。但因作業需要,需用明火時,應經礦場負責人指定地點,並採取適當之防火措施。
  30.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0條 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之廢棄坑道、採掘跡或其他場所,礦場負責人應採取緊急之填充及封閉等措施,並應注意其回風不流經其他工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