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設置局部扇風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設於有害氣體可能蓄積之處所,並不得將回風再導至入風處所。
二、風量不得大於設置地點之入風量,並不得發生循環迴流。
三、風管有發生靜電之虞者,應有靜電消除設施。
四、供巷道及斜坑掘進使用者,風管口徑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供昇樓掘進使用者,風管口徑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五、風管應防止漏風,出風口與工作面之距離不得超過七公尺。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5條礦場坑內各作業場所之風量,應視作業人數之多寡、甲烷或有害氣體之發生量、自然發火之可能性及坑內溫度及濕度因素,適時調節之。
- 第76條坑內一般作業場所之風速,應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尺以下。但專用風道可增至六百公尺。前項風速,如有特殊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第77條坑內作業場所之溫度,應維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超過時,礦場負責人應停止該作業場所作業人員之作業。但在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
- 第78條在自然通風不能達到最低需要風量之地下礦場,應設置主扇風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設置於地表機房或近於地表處,機房應以耐…
- 第79條礦場負責人設置補助扇風機時,應依前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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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條局部扇風機運轉時,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開動前應測定可燃性氣體,經認定符合第七十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後,始得…
- 第83條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間之各風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設置下列設備,控制通風:一、遮斷壁:應以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不得漏風…
- 第84條採掘面需要採用下向通風時,礦場負責人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第85條坑內通風坑及風道,不得堆放阻礙通風之岩石、礦石或其他物件。鄰近風道之採掘跡及不使用之昇樓、坑道,應視實際需要予以封閉。
- 第86條開鑿斜坑、直井、巷道及採掘面,應有入風及出風之通風設備,使新鮮空氣流入工作面並將回風排至回風路,不得將工作面之空氣以局部…
- 第87條礦場安全管理員每週應測定總入風、總出風及主分流之入風、出風量一次以上。如坑內空氣、通風有異狀或變更通風系統時,應即時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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