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四節 礦場安全圖、日誌及守則 第22條 礦場負責人應將礦場安全圖、礦場安全日誌、作業人員安全訓練資料及有關礦場安全之記錄資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