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礦場安全組織、人員及檢查 第15條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備置礦場作業人員名冊時,應載明礦場作業人員職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勞(公)保號碼及投保日期;煤礦場之作業人員並應載明電池箱號碼。坑內作業人員應由礦場分別給予編號名牌,入坑時交坑口管理人員,出坑時取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