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內不得使用明火。
但因作業需要,需用明火時,應經礦場負責人指定地點,並採取適當之防火措施。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8條坑內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作業場所,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日應測定該作業場所之溫度、濕度、有害氣體含…
- 第99條礦業權者應於坑內有自然發火或火災之虞場所,設置滅火或防火設備,並應就近儲備封閉器材。
- 第100條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之廢棄坑道、採掘跡或其他場所,礦場負責人應採取緊急之填充及封閉等措施,並應注意其回風不流經其他…
- 第101條坑內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礦場,礦場負責人應將下列事項詳訂於礦場安全守則:一、採掘方式。二、可能發生自然發火地區之處…
- 第102條為防止坑內火災之發生,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主要變壓設備或空氣壓縮機設置場所之電路應為專屬回路。但經主管…
- 第103條坑內發生火災時,對人員之撤退、緊急安全措施、通風、封閉、啟封及應報主管機關核准等事項,準用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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