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礦場高壓變壓器、高壓配電盤及其他高壓電機設備,應揭示高壓危險之警告標誌;高壓配電盤並應設置絕緣台,以利操作。
- 第48條下列項目,應以第一種地線工程接地,並經常檢查其接地情形:一、變壓器之一次捲線與二次捲線間所設之非磁性金屬接觸預防板。二、…
- 第49條高壓配線應於總受電室附近設避雷裝置,以防止雷擊或因異常電壓而發生事故。坑外架空電路如達相當長度時,亦應設避雷裝置。電信線…
- 第50條礦場電路配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燈線及電信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並應置於不易撞擊之處。二、信號線對地電壓應在五十…
- 第51條電纜應依下列規定裝設:一、不得以細小之金屬線繫掛。二、不得扭結、水淋、接觸高溫、油類或其他化學藥品。三、高低壓電纜、電信…
- 第52條修理或檢查電機設備時,應將電源啟斷,同時揭示明顯標誌,並將開關器操作棒或按鈕固定或加鎖,以防止電力誤送。
- 第54條設置捲揚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動機之額定馬力不得大於捲揚機之額定馬力。二、應設置過負荷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三、電…
- 第55條使用捲揚機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有適當之信號裝置,使於捲揚路途中任何地點,均能隨時與捲揚機房連絡傳達信息。二、…
- 第56條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應每日依下列項目巡迴檢查其捲揚設備,並將其結果記入各檢查記錄卡及礦場安全日誌:一…
- 第57條地下礦場應設置員工出入坑專車,定時行駛。搭乘專車時,除押車人員外,均應坐於車內;行駛中並嚴禁上下車。前項專車每日行駛前,…
- 第58條礦場作業人員除隨車人員外,不得搭乘重車及攀登行駛中之車輛。
- 第59條機車應備有警笛、頭燈及尾燈。機車不得從後面推動列車。但在調車場以緩慢速度操作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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