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設有防止震動、接觸或因其他意外原因而驟然開動之裝置。
- 第31條機械設備之危險或轉動部分、煞車裝置及遊車,應加護蓋或護罩;其因作業性質不適加護蓋或護罩者,應設置圍柵。各機械間或機械與其…
- 第32條礦場各種機械轉動部分及煞車裝置,作業人員有接觸之虞者,不得有突出之螺釘、螺帽、插銷或其他突出物。但因位置、構造或有適當之…
- 第33條設置壓風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置安全閥、制壓閥及壓力閥。二、應設置判知汽缸內溫度之溫度計。三、貯氣槽、閥、冷卻器…
- 第34條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或油氣灌裝、加壓、運輸設備及其作業,有發生靜電致傷害作業人員或引起火災之虞時,應就其可能發生靜電之部…
- 第35條機電設備之基礎應構造堅固,並應於機電設備明顯處標明其最大安全負荷。
- 第37條電機設備及配線應有適當之保護設施,以防止因震動或摩擦引起漏電。
- 第38條礦場有煤塵、粉塵、油氣或其他可燃性氣體之處所,其電機及照明設備,應視實際需要,採防塵或適當防爆型構造。
- 第39條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對所管理之電機設備及其線路,應隨時檢修,妥加維護。如有重大故障、著火或其他危險時…
- 第40條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及其他場所之高壓電路或坑內電纜、電線,應以顏色或其他明顯之方法分別標示其相別。
- 第41條配電盤後面裝設高壓電機具或電線者,應有適當之工作空間。
- 第42條電機設備之開關器,應設罝在便利操作、維護及不易誤觸之位罝。使用開關器時,啟斷必須全斷,閉合必須緊閉,並應有電源啟斷後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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