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七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第56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應每日依下列項目巡迴檢查其捲揚設備,並將其結果記入各檢查記錄卡及礦場安全日誌:一、鋼索之磨耗、有無斷線、索頭及其繞捲在捲筒上平整情況。二、礦車拖板、連結器及三環鏈。三、捲揚機煞車器、動力指示儀表及過負荷保護裝置。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