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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條礦業權者應依下列規定分別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一、煤礦場:(一)礦場安全管理員:1每一礦場遴用一人。2僱用礦場作業人員每…
- 第12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具備規定資格之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其代理期間每年以二次為限,…
- 第13條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訂定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責範圍,應專冊登記,公告於礦場易見處所。礦場安全主管之職責範…
- 第14條礦場負責人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擬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礦場安全管理員均應就其…
- 第15條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備置礦場作業人員名冊時,應載明礦場作業人員職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勞(公)保號碼及投保日…
- 第16條礦場作業人員應遵守礦場安全守則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指示;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亦同。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前,礦業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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