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內作業場所之溫度,應維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超過時,礦場負責人應停止該作業場所作業人員之作業。
但在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指揮下,以安全方法從事救人措施、改善通風或其他緊急安全作業者,不在此限。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3條礦業權者應於礦坑與地表間至少設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各一處,並應有適當風道予以連絡。但在開礦初期進行掘進工作,並備有充分通風…
- 第74條入風坑之風量,應以一日間坑內同時作業之最多人數為標準,每人每分鐘在三立方公尺以上。如兼為內燃機車運輸坑道時,應按內燃機車…
- 第75條礦場坑內各作業場所之風量,應視作業人數之多寡、甲烷或有害氣體之發生量、自然發火之可能性及坑內溫度及濕度因素,適時調節之。
- 第76條坑內一般作業場所之風速,應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尺以下。但專用風道可增至六百公尺。前項風速,如有特殊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第78條在自然通風不能達到最低需要風量之地下礦場,應設置主扇風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設置於地表機房或近於地表處,機房應以耐…
- 第79條礦場負責人設置補助扇風機時,應依前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辦理。
- 第80條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運轉時,除安全上認有停機修理之必要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外,不得停止運轉。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停止運轉後,…
- 第81條礦場負責人設置局部扇風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設於有害氣體可能蓄積之處所,並不得將回風再導至入風處所。二、風量不…
- 第82條局部扇風機運轉時,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開動前應測定可燃性氣體,經認定符合第七十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後,始得…
- 第83條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間之各風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設置下列設備,控制通風:一、遮斷壁:應以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不得漏風…
- 第84條採掘面需要採用下向通風時,礦場負責人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第85條坑內通風坑及風道,不得堆放阻礙通風之岩石、礦石或其他物件。鄰近風道之採掘跡及不使用之昇樓、坑道,應視實際需要予以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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