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棄置」的搜尋結果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2 頁- 行政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條 …二)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封閉掩埋或海洋棄置之行為。(三)再利用:指將一般廢棄物經物理、化學或生物等程序後做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 行政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35條 一般廢棄物採海洋棄置法處理者,應符合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條 …穩定之行為。(二)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三)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30條 …一為之:一、安定掩埋法。二、衛生掩埋法。三、封閉掩埋法。四、海洋棄置法。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液體廢棄物,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外,禁止直接以掩埋法處理。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合併掩埋。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0條 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採海洋棄置者,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離岸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海洋礦產及海水資源之探勘、開發、海洋棄置、填海(水)造地等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主要標的,但仍可能造成其干擾或破壞之行為。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商業開發之其他行為,指包括就水下文化資產以營利為目的而…
-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第2條 …四萬八千元者:(一)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污染行為之核准。(二)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排放廢(污)水於保護(育)區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之許可。(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
-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3條 …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七、海洋棄置:指海洋實驗之投棄或利用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設施,運送物質至海上傾倒、排洩或處置。八、海洋設施:指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固定人工結構物。九、海上焚化:…
-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2條 …關核准以海洋為最終處置場所者,應依棄置物質之種類及數量,徵收海洋棄置費,納入中央主管機關特種基金管理運用,以供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生態復育、其他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使用。海洋棄置費…
-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場所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海上焚化或其他污染行為之虞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緊急應變計畫…
-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0條 公私場所以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及其他方法,從事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許可事項之申請、審查、廢止、實施海洋棄置、海上焚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1條 實施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前項海洋棄置或焚化作業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水質狀況,劃定公告之。
-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3條 實施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之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之管理人,應製作執行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作業之紀錄,並定期將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及接受查核。
-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4條 公私場所因海洋棄置、海上焚化作業,致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命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
-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58條 …法施行前已從事海洋放流、海岸放流、廢棄物堆置處理、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海上焚化之公私場所或航行之船舶,其有不符合本法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半年內,申請核定改善期限;改善期限未屆滿前,免予處罰。但對造成之污染損害,仍應…
- 行政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海洋棄置許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二、公私場所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聯絡電話。三、海洋棄置船舶或機具名稱及其負責人身分證…
- 行政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實施海洋棄置船舶或機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能控制海洋棄置物質排放速率。二、非棄置作業時應具不透水設備或構造。三、有防止海洋棄置物質掉落或流出之設備或構造。四、裝設自動辨識系統,啟動引擎時,須開啟該系統…
- 行政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海洋棄置必要性說明,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棄置物之回收再利用或最佳可行處理技術評估,包含工程、農業、漁業復育或其他相關技術評估。二、海洋棄置與其他替代方案之比較。
- 行政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公私場所從事海洋棄置應於裝船或出港二十四小時前,將棄置物質數量、海上棄置船舶名稱、航程、棄置作業區域及時程,以網路通報或傳真方式通知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
- 行政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實施海洋棄置之船舶或機具,應備妥下列文件以供檢查:一、緊急應變計畫書。二、船舶證書或機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三、船舶或機具之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文件影本。前項實施海洋棄置之船舶或機具,應於明顯位置標示…
- 行政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海洋棄置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許可內容:(一)棄置物質之名稱、種類、數量。(二)棄置區域。(三)棄置物質…
- 行政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乙類物質海洋棄置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中央主管機關當次核准之期限。丙類物質海洋棄置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 行政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海洋棄置許可文件所記載之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其變更涉及許可內容者,應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行政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私場所申請海洋棄置許可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公私場所從事海洋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六個月內兩次違反第八條許可內容者。二、一年內無從事海洋棄置者。三、公私場所停工(業)…
- 行政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海洋棄置許可申請,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公私場所繳費後翌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實體審查;實體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但以一次為限。公私場所依據第三…
- 行政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費率:指海洋棄置物種類每單位數量(立方公尺)之收費金額。二、海洋棄置物數量:指執行海洋棄置作業船舶污泥艙容積(立方公尺)與對應航次乘積之總和。
- 行政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第3條 海洋棄置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
- 行政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實施海洋棄置者,應繳納海洋棄置費;其費額依下列公式計算:費額=海洋棄置物數量(立方公尺)×費率(元/立方公尺)。
- 行政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第5條 海洋棄置費,依公私場所於各繳費期間,執行海洋棄置作業實際申報之海洋棄置物種類及數量為計算依據。前項數量之計算,海洋棄置費之繳費義務人應檢附海洋棄置船舶出入港資料;未檢附者,則依許可文件上登載之污泥艙容積及對應航次計算。
- 行政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第6條 各類海洋棄置物費率如下:一、乙類疏浚泥沙: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二、丙類疏浚泥沙: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