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9條 乙類物質海洋棄置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中央主管機關當次核准之期限。丙類物質海洋棄置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