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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私場所申請海洋棄置許可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公私場所從事海洋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六個月內兩次違反第八條許可內容者。
二、一年內無從事海洋棄置者。
三、公私場所停工(業)六個月以上。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復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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