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6條 公私場所從事海洋棄置應於裝船或出港二十四小時前,將棄置物質數量、海上棄置船舶名稱、航程、棄置作業區域及時程,以網路通報或傳真方式通知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