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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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0條公私場所以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及其他方法,從事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許可事項之申請、審查…
- 第21條實施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前項海洋棄置或焚化作業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分類、海…
- 第2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乙類物質,每次棄置均應…
- 第24條公私場所因海洋棄置、海上焚化作業,致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
- 第25條棄置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於海洋,準用本章之規定。為漁業需要,得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其申請、投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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