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棄置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於海洋,準用本章之規定。為漁業需要,得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其申請、投設、審查、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保育主管機關及中央航政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