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4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第24條 公私場所因海洋棄置、海上焚化作業,致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命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公私場所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