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1條 公私場所申請海洋棄置許可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公私場所從事海洋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六個月內兩次違反第八條許可內容者。二、一年內無從事海洋棄置者。三、公私場所停工(業)六個月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復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