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7條 實施海洋棄置之船舶或機具,應備妥下列文件以供檢查:一、緊急應變計畫書。二、船舶證書或機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三、船舶或機具之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文件影本。前項實施海洋棄置之船舶或機具,應於明顯位置標示棄置物質及許可文件有效期間及許可文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