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有害垃圾採封閉掩埋處理者準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 第32-1條執行機關應於掩埋場封場前六個月提出封場復育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據以執行。前項封場復育計畫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
- 第32-2條掩埋場之封場復育計畫,其環境監測類別應包含上下游之地下水監測井水質,檢測項目應包括重金屬砷、鎘、鉻、銅、鉛、汞、鎳及鋅,…
- 第32-3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之監測作業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五年。環境監測執行成果,應…
- 第33條(刪除)
- 第34條一般廢棄物之再利用及再利用前之貯存及清除,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一般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依本法第十四…
- 本條文有附件第35-1條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輸出國外處理,應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以輸出至經…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