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32-3條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清理 › 第三節 處理 第32-3條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之監測作業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五年。環境監測執行成果,應於取得監測結果之次月月底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於網站予以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