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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灰渣採穩定化法處理後以衛生掩埋處理者,應獨立分區掩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獨立之滲出水收集系統及獨立分區設施,以雙層不透水材質所構築,並設置間隔堤(牆)及防止滑動、崩塌之設施,並符合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二、每季定期檢驗滲出水處理後之水質,如發現重金屬項目超過放流水標準或下游之地下水監測井有重金屬污染之情形者,應速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
三、獨立分區掩埋處理之區域或專屬灰渣掩埋場,得不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制。
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衛生掩埋場,得以既有掩埋場滲出水收集系統收集滲出水,並加強防止雨水滲入處理,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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