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0條 海洋棄置許可文件所記載之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其變更涉及許可內容者,應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