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2 部 條文 3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2 頁
  1. 行政海商法 第22條 …子物質或廢料發生核子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六、核能動力船舶所生核子損害之賠償。
  2.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核子損害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3.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五、前四款調查、評估及建議報告之製作。
  4.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5條 …五)核子事故民眾防護措施規劃之督導事項。(六)有關核子設施之核子損害相關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七)其他核子設施緊急應變相關事項。六、核子保防科:(一)國際核子保防事務之聯繫、監督及擬辦事項。(二)核子保防管制規範之蒐集…
  5.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4條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符合我國核子損害賠償法規定之意外事故賠償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並經公證人認證。二、原始輸出國核准文件影本。三、輸入國核准文件影本。四、交運文件。申請過境或轉口之放射性廢…
  6.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7條 適用核子損害賠償法規定之放射性廢棄物,其運作涉及運送者,託運人或經營者於申請時,應另檢附履行核子損害賠償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7.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申請核子燃料執照除應合於第十四條之規定外,並應具有履行核子損害賠償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能力。但其生產或持有之核子燃料含有鈾-二三五在五百公克以上、鈽在三百公克以上或鈾-二三三在三百公克以上者,其操作、使用、儲存核子燃料…
  8.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條 本法依原子能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制定之。原子能和平用途所發生核子損害之賠償,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9.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8條 本法所稱核子損害,指由核子設施內之核子燃料、放射性產物、廢料或運入運出核子設施之核子物料所發生之放射性或放射性併合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所造成之生命喪失、人體傷害或財產損失。
  10.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9條 本法所稱核子事故,指由同一原因造成核子損害之單一事件或數個同時或先後接續發生之事件。
  11.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1條 核子事故發生後,其經營者對於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12.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2條 …施之核子物料所引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原經營者對於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其賠償責任,尚未依書面契約由另一核子設施經營者承擔者。二、無書面契約,其核子物料尚未由另一核子設施經營者接管或占有者。三、預定用於運…
  13.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3條 …國外途中所引起者,該運出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核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至國內途中所引起者,該受領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14.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5條 核子損害,係由數經營者依本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所生,各該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5.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6條 …同一運送工具內或因運送而暫行貯存於同一核子設施內,其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由數經營者負賠償責任。
  16.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8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本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但核子事故係直接由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17.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19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證明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係因被害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對該被害人之賠償金額。
  18.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0條 核子損害及核子損害以外之損害,係由核子事故所造成或係由核子事故及其他事故所共同造成者,如核子損害以外之損害無法與核子損害完全劃分時,應視為係由該核子事故所造成之核子損害。
  19.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1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下列各款核子損害所應負之賠償責任,應依其他法律之規定:一、核子設施或其場地上用於或備用於該核子設施之財產。二、發生核子事故時,裝載引起該事故之核子物料之運送工具。
  20.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2條 …,僅於下列情形之一有求償權:一、依書面契約有明文規定者。二、核子損害係因個人故意之行為所致者,對於具有故意之該個人。
  21.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3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對於核子損害,除前條之規定外,不負賠償責任。
  22.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5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應維持足供履行核子損害賠償責任限額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並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始得運轉核子設施或運送核子物料。中央政府、省(市)政府及其所屬研究機構之核子設施,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核子設施之運轉或核子…
  23.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7條 …設施經營者因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不足履行已確定之核子損害賠償責任時,國家應補足其差額。但以補足至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賠償限額為限。前項國家補足之差額,仍應由核子設施經營者負償還之責任。
  24.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8條 核子損害之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負賠償義務之核子設施經營者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核子事故發生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5.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0條 核子損害被害人,於前二條所定期間請求賠償者,在訴訟進行中,期間雖已屆滿,仍得就其加重之損害為訴訟之追加。但以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者為限。
  26.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1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不能履行賠償責任時,核子損害被害人得逕向其責任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人請求賠償。
  27.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2條 …議委員會,其職權如下: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前項之調查、評估及建議應作成報告公告之。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
  28.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3條 核子損害超過核子設施經營者之賠償責任限額或有超過之虞時,應優先就生命喪失及人體傷害予以賠償,並保留十分之一之金額,以備賠償嗣後發現之核子損害。核子事故被害人以訴訟請求賠償時,法院得參酌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調查報告及賠…
  29.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核子損害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設施運轉或核子物料運送之預定開始日期及預定完成日期。九、履行核子損害賠償所採行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方式。前項第九款並應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