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2條 法規:核子損害賠償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損害賠償責任 第22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依本法之規定賠償時,對於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僅於下列情形之一有求償權:一、依書面契約有明文規定者。二、核子損害係因個人故意之行為所致者,對於具有故意之該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