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核子物料因運送而暫行貯存於核子設施內引起核子事故而造成損害,其損害依前二條規定,應由他經營者負賠償責任者,提供暫行貯存之核子設施經營者不負賠償責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