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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本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但核子事故係直接由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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