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7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7條 適用核子損害賠償法規定之放射性廢棄物,其運作涉及運送者,託運人或經營者於申請時,應另檢附履行核子損害賠償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