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廢棄許可,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核種活度及其包裝。
二、廢棄方式及場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