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1條 法規:核子損害賠償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損害賠償責任 第21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下列各款核子損害所應負之賠償責任,應依其他法律之規定:一、核子設施或其場地上用於或備用於該核子設施之財產。二、發生核子事故時,裝載引起該事故之核子物料之運送工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