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核子事故發生後,其經營者對於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第12條核子事故,係由核子設施之核子物料所引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原經營者對於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其賠償責任,…
- 第13條核子事故,係由核子物料運往國外途中所引起者,該運出之核子設施經營者就其於國境內所造成之核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核子事故,…
- 第14條核子物料因運送而暫行貯存於核子設施內引起核子事故而造成損害,其損害依前二條規定,應由他經營者負賠償責任者,提供暫行貯存之…
- 第15條核子損害,係由數經營者依本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所生,各該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第17條同一經營者之數核子設施,涉及於一核子事故者,應就每一核子設施負賠償責任。
- 第18條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本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但核子事故係直接由於國際武裝衝…
- 第19條核子設施經營者,證明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係因被害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對該被害人之賠償金額。
- 第20條核子損害及核子損害以外之損害,係由核子事故所造成或係由核子事故及其他事故所共同造成者,如核子損害以外之損害無法與核子損害…
- 第21條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下列各款核子損害所應負之賠償責任,應依其他法律之規定:一、核子設施或其場地上用於或備用於該核子設施之…
- 第22條核子設施經營者,依本法之規定賠償時,對於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僅於下列情形之一有求償權:一、依書面契約有明文規定者。二…
- 第23條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對於核子損害,除前條之規定外,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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