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7條 法規:核子損害賠償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賠償責任限額及保證 第27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因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不足履行已確定之核子損害賠償責任時,國家應補足其差額。但以補足至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賠償限額為限。前項國家補足之差額,仍應由核子設施經營者負償還之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