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32條 法規:核子損害賠償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3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核子事故發生後,得設置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其職權如下: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前項之調查、評估及建議應作成報告公告之。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