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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2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2.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3條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前項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前項機關團體人員提出請求,其內容涉及該機關團體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
  3.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
  4.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5條 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5.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0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一、監察院:(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
  6.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7.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經營者,該公職人員非屬本法第二條之適用範圍。
  8.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應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二、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三、受通知之機關團體。四、通知日期。已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公職人員,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通…
  9.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職人員迴避,得提出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管理人之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
  10.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之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於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機關代為受理或辦理。
  11.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監督,指公職人員依法令、章程或組織規定得行使直接或間接指揮、督導或其他相類似之職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補助,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給付。
  12.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
  13.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職人員之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二、關係人之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關係。其為營利事業、非營利…
  14.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應於三十日內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前項公開,應載明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事項、所涉補助或交易之名稱、時間、對象、金額、法令依據及其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
  15.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各機關團體於公職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應於十日內將其原因及時間,依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裁處機關,通知監察院或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通知其上級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或指定之單位;無…
  16.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所定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17.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或名稱。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三、處分機關。四、處分日期。五、其他必…
  18.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候選人。
  20.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本法第三條辦理申報。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應申報財產。但兼任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二項、第四項及前項規定申報之…
  21.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公職人員具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二種以上身分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夫妻分別具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人員身分者,應依規定各自向各該受…
  22.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一併申報之財產,其一定金額,應各別依前項規定分開計算。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計算;有價證…
  23.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五條第三項後段所定應申報其取得價額,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公職人員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準。
  24.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後三個月內,送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25.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同條第一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者,指公職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對不動產或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之交易秩序或價格變動有相當影響力者。
  26.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應辦理信託之財產,應依信託法為信託登記。前項信託辦理完竣後,公職人員應填具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提出於各該公職人員之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信託契約及其附件影本。二、信託財產為不動產者,辦妥前項信託登記…
  27.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項所列財產之變動情形,含變動之時間、原因及變動時之價額,填具公職人員變動財產申報表,提出於各該公職人員之受理申報機關(構)。前項所稱財產之變動情形,指在前次申報日迄本次申報日止,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財產變動之情形。
  28.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構)或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機關(構),於各該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應即將其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
  29.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原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構)。
  30.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以下簡稱本款)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