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母法 第31條 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或名稱。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三、處分機關。四、處分日期。五、其他必要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