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母法 第20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應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二、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三、受通知之機關團體。四、通知日期。已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公職人員,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者,各該民意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服務之機關團體或上級機關應命其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