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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監督,指公職人員依法令、章程或組織規定得行使直接或間接指揮、督導或其他相類似之職權。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補助,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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