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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團體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團體指揮監督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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